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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受伤致残被帮对象应担责

广安日报 2015-12-10 03:41 大字

□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9日上午,武胜县乐善镇年近六旬的唐某在帮邻居张某家垒玉米秆时,意外从2米多高的楼梯上摔下受伤。唐某受伤后辗转多家医院、诊所治疗,花去医疗费、交通费共10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伤残等级为9级。

身体上的伤痛让唐某吃尽了苦头,高昂的医药费更是让其家人一筹莫展,唐某决定为自己的伤情讨个说法。2014年12月18日,唐某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支付各项费用18万余元。

后经武胜县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张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唐某各项费用5万元。

法官说法:

武胜县法院法官王洪林介绍说,帮工是指帮工人自愿或应被帮对象之邀请,为其提供劳务,并按被帮对象的意思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某项工作的行为。帮工可分为义务帮工和有偿帮工两种形式,前者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同事、邻居之间,具有临时性、无偿性的特点。后者发生在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特定的利益关系,雇员为雇主创造利益收取报酬,是等价有偿的民事行为,具有有偿性的特点。

两者所要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无偿为他人提供帮工时遭受人身损害的,除被帮对象明确拒绝帮工人帮工的免责外,其他情况下被帮对象都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雇员在雇佣关系中遭受人身损害时,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赔偿的多少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按雇员与雇主之间的过错责任划分而定。

本案是一起因义务为他人帮工,在帮工过程中帮工人受损害的案件,张某事先并没拒绝唐某帮忙,故理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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