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持假证驾驶机动车遭遇事故谁担责?

广安日报 2015-11-12 04:26 大字

□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简介:

武胜男子王某某未参加机动车驾驶资格培训,于2012年在成都花钱办理了一个“机动车驾驶证”。王某某持其购买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两年多均平安无事,直到2014年10月,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将李某某撞成一级伤残,生活完全依赖他人护理。

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调查,王某某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为假证。虽然王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保险期内,但保险公司以王某某持有虚假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而拒赔。

今年6月,武胜县法院判决原告李某某的各项费用共计38万余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某各项费用12万元,但保险公司赔偿后享有向被告王某某追偿的权利,余下的26万余元由王某某直接赔偿给原告李某某。

分析点评:

在哪些情形下,保险公司可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武胜县法院法官钱军分析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此三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本案被告王某某心存侥幸,直接花钱购买机动车驾驶证,没有查询证件真伪便开车上路两年多,成了“无证老司机”,其行为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所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涉案事故受害人赔偿损失后,有权向被告王某某追偿,最后所有赔偿都由驾驶员王某某买单。

在此提醒大家,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侥幸心理,危害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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