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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可否要求返还继子女抚养费?

广安日报 2015-08-27 04:44 大字

□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回放:

1998年9月,武胜县人李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不久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两人结婚后,李某带着与前夫生育的女儿,同张某一起生活,双方共同承担女儿抚养教育义务。期间,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

2012年8月,李某向武胜县法院起诉离婚,要求抚养女儿,由张某每月给付600元抚养费。张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给付子女抚养费,并要求李某赔偿12年来抚养女儿的费用3万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与张某离婚,女儿由李某抚养,但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武胜县法院法官周宜军说,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在离婚问题上没有任何争执,双方的婚姻关系应当予以解除。

在女孩与张某的关系上,很明确表明女孩与张某已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因此,张某要求赔偿过去抚养继女的抚养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张某可以在其年老需要人赡养时,要求女孩履行赡养义务。

在李某女儿今后的抚养问题上,正是基于其与张某的这种继父女关系的破裂,现张某不同意在离婚后继续抚养女孩,女孩就仍由其亲生母亲抚养,张某没有继续抚养李某女儿的法定义务,不需要再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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