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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死亡起纷争 法律援助促和谐

广安日报 2015-06-20 05:00 大字

□李晓英 雷娟

近日,武胜县法律援助中心猛山乡法律援助工作站经过耐心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历时近半年的非正常死亡赔偿纠纷案件,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2014年11月,猛山乡猛山村一组村民邓某去尼日利亚务工,不久因突患疾病,住院5日后不幸身亡。死者家属接到噩耗后立即找到乡政府,要求处理。猛山乡政府通知猛山乡法律援助工作站给予法律援助。接到通知后,工作站经过慎重考虑,认为通过司法程序,耗时长,难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于是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公司方(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胡某因在国外,无法亲自回来处理,即全权委托公司法律顾问某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陆某处理。

在第一次调解中,死者方召集亲属近20人前来参加,提出200万的死亡赔偿要求,并大闹调解现场。最终,双方以吵闹收场,没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后,工作站连续组织几次调解,公司方对是否属于工伤性质存在争议,公司方认为死者属于正常患病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属于医疗事故,只能按照医疗事故进行赔偿。由于此案件在武胜县属首例,且在广安乃至全国都存在争议。为了给予死者方及公司方一个公平合理合法的处理,工作站人员在网上查阅大量资料,又请教、咨询权威的法律工作者、律师、法官,他们都偏向于不构成工伤,但是死者方家属强烈要求必须按工伤算,并在网上下载一些类似的案例,收集相关证据。双方僵持不下,最后工作站决定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县人社局劳动仲裁委,由劳动仲裁委对是否属于工伤进行认定。劳动仲裁委负责人接到诉求后,根据双方陈述的事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的几种工伤认定情形,倾向认为此种情况不属于工伤。死者家属不同意,在调解现场又哭又闹,表示解决不好就要上访。县仲裁委决定请示省仲裁委,得到答复:因死者病情的特殊性,疟疾属于一种传染疾病,死者是因工作需要去到尼日利亚才传染上的,应该认定为工伤。在性质确定后,公司方又不认可,调解人员又三番五次地做公司方工作,公司方法律顾问陆某多次电话请示公司负责人胡某,答复是“如果按工伤算,必须下浮20%”,死者方家属又不接受,就这样,双方又僵持了几个月。

纠纷没有解决,工作站人员感到一块石头压在心上。为了老百姓的利益,为了防止矛盾扩大,为了社会和谐稳定,工作站再次主动邀请双方坐到一起进行调解,这次调解中又出现新的问题,双方对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工资标准存在争议,合同上双方约定工资为5200元/月,死者方家属认为死者是带班的,月工资至少两万多,不可能才5200元,矛盾无法调和,调解再次陷入僵局。工作站人员绞尽脑汁,大胆地提出了一个折中的解决办法,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如果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依据此法律条文规定,工作站人员给死者家属和公司方讲法律、讲道理、做解释。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公司方同意遵照工作站的意见,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赔偿费用,一次性赔偿死者因病死亡的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困难补助金,处理该事故人员的差旅费等各种费用共计890000元人民币。至此,一桩长达半年之久的纠纷案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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