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提存物通知书
蒲峰:
提存人四川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根据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川16民终909号],四川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称应支付你人民币2355398. 32元(大写:贰佰叁拾伍万伍仟叁佰玖拾捌元叁角贰分)工程款和鉴定费及利息,上述工程款和鉴定费及利息已经提交于我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我处依法受理了提存人的申请。请您持本通知书、身份证(如委托代理人领取的,代理人需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到我处领取。如不领取,我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的规定,上交国库。
我处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兴安下街71号(广安市思源公证处)电话: 0826 - 2333462邮政编码: 638000
四川省广安市思源公证处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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