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引领作用
□高昌鉴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改委共同发布了《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据媒体概括,《意见》明确要求废除按照所有制类型区分市场主体和对民营企业不平等保护的司法裁判规则;加强对新型市场主体的保护,推动形成有利于创新和发展的现代法人制度。
从相关报道看,《意见》特别强调了以司法手段解决民营企业财物被侵占和挪用的问题,指出必须“明确和统一裁判标准,准确界定产权关系,重点解决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产权保护中的突出问题”;不仅如此,《意见》对解决这一问题提出了清晰的司法路径,即“坚持法定赔偿原则,加大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错机制”,以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依法追缴民营企业被侵占、挪用的财物,完善财产返还和退赔制度”。这些提法,无疑是最近几年来最高司法机关和国家经济运行管理机关,在有关产权以及涉产权冤错案件赔偿问题上的最明确和最全面的指示规定。
从司法实践看,涉产权冤错案件的成案背景复杂,牵涉范围广,重审或再审程序的启动困难重重。但是,相对于重审或再审,最最难的是涉产权冤错案件在重审或再审判决后,因当事人的财产处于被侵占、挪用乃至已经被变卖的状态,致使当事人被恢复和确定的产权常常止于判决书的纸面上,而不能将伸张权利的法律决定兑现成现实财产权。这个“最最难”,反过来也是司法机关轻易不启重审或再审程序的重要因由。因此,涉产权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错机制,就应该包括依法追缴民营企业被侵占、挪用的财物的司法救济渠道,以及财产返还和退赔制度。
实际情况也是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年底公布的依法再审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现已全部审结。其中,还有案件的再审判决尚未落实为现实的财产权利。并且,其具体的财产权利的落实,还要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终审判决为依据,启动其他的司法诉讼程序。于是,再审终审判决确定的产权能否兑现,不仅还要经历漫长的过程,其最终结果也充满着变数。
也正是为了防止这种可能的情形出现,最高司法机关、国家运行管理机关屡次出台涉产权,尤其是涉民营企业产权的规定。这样的规定管不管用,最关注的恐怕就是企业家群体。只有企业家的财产权成为现实的权利,相关司法努力才不会付诸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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