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却不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房屋所有权是否发生变动?

广安日报 2019-11-21 03:00 大字

根据《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可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无论是否办理不动产登记,都不影响该合同本身的效力。

但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之后的法律效力与办理不动产登记产生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合同效力的判断主要依据《合同法》,合同生效之后,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买方有义务按约定支付价款,卖方有义务协助买方及时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但是,买卖合同本身并不能产生物权效力,也就是说,合同生效不等于所有权变动。还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举例来讲,甲与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自己的一处房屋卖给乙,乙支付一定价款,双方在合同上签字,一式两份。此时,合同成立并生效,甲有义务与乙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登记,乙有义务按时足额支付给甲房款,但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仍属于甲。合同生效后,甲与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将相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然后,该房屋的所有权从甲转移到乙,乙成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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