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申请可以撤回吗?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5条的规定,在申请人向登记机构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后,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前的这段时间里,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不过,申请不能随意撤回,而需要满足程序上的条件。
第一,撤回登记申请的时间,应当在登记完成之前,即登记机构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之前。
第二,撤回申请采用的形式,应当为书面形式。撤回申请的书面材料需要明确表示撤回申请的意思,但无需陈述撤回申请的理由。在共同申请的情形下,应当由申请登记的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构出具撤回申请请求书。在代理申请的情形下,应当由代理人向登记机构出具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受权文书。如果撤回申请不符合形式要求,登记机构仍然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完成登记。
第三,共同申请登记的撤回。在共同申请中,只有部分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区别对等;如果部分申请人撤回之后并不影响其他申请人的利益,则应当允许部分申请人撤回,并对未撤回申请的权利予以登记;如果部分申请人撤回后会影响其他申请人的利益,则需要所有申请人达成一致后共同申请撤回,或者依据法律文书撤回。
举例来讲,如果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卖给乙,两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在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前,甲要求撤回登记申请,而乙不同意撤回,由此,由于买卖房屋本身需要甲与乙达成一致,转移所有权也需要两人达成一致,甲撤回转移登记申请,必然会影响到乙获得所有权,因此,登记机构一般应当暂停登记程序,在甲与乙达成一致是否撤回申请,或者法院、仲裁机构确认权利归属后,再作出同意撤回申请或者继续登记的决定。
但是,如果丙与丁共同继承一处房屋,并一起到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在登记完成之前,丙撤回登记申请,此时,丙是否登记都不影响丁对房屋的部分所有权,丙的行为并不能影响丁的登记申请,登记机构应该准许丙撤回,但丁的申请仍要发生法律效力。
(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开展以来,广安市大力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各地各部门相继组建工作专班督导、推动工作开展。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现将各地各部门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工作监督举报电话公布于后,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
如何申办房产“五证”?
首先申办的是《不动产权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是开发商向国家交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后取得。一般住宅的国有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第二申办的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个证件严格限定土地使用范围、边界和占地面积。
第三申办的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此证件限定本规划地块上所建建筑物的功能类别,是属于商用、厂房、住宅等。
第四申办的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此证件是项目是否可以施工的唯一凭证。
最后申办的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拥有此证的商品房,才是可以合法预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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