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向家庭暴力说“不”

广安日报 2019-11-02 01:18 大字

□郭其伦

案情简介:

不久前,前锋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个离婚案件。

原告关某与被告江某于2018年领证结婚。婚后不久,江某就经常因为生活上的琐事殴打关某,因为江某每次的认错态度都很诚恳,于是关某选择了默默忍受。但关某的忍受并没有唤醒江某的良知,反而让他更加肆无忌惮,在之后的生活中将家庭暴力愈演愈烈。

由于不堪忍受江某的暴力行为,关某向江某提出了离婚。江某不同意关某的离婚请求,更是对关某拳脚相加。关某只好选择诉讼离婚。因为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关某遂申请法律援助。

经过前锋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的仔细询问,了解到关某全家主要依靠种植农作物为生,没有其他额外收入,家庭经济困难,便指派了案件办理人员,根据关某的想法为其撰写离婚诉状。

今年3月,前锋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案经验比较丰富的律师办理该案。律师会见了关某后,了解了关某的家庭、身体情况和想要离婚的原因及顾虑。关某与江某系“闪婚”,关某在亡夫葬礼上才认识江某,认识不久即领证结婚,双方之间的感情基础薄弱;关某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多次到辖区派出所报案,民警的接警记录显示双方在2018年6月到9月经常发生纠纷、抓扯,关某被打伤;关某与江某结婚后,江某给了关某8万元,关某用于家庭生活开销和偿还亡夫生前的欠债,现在已经所剩无几。之后,律师向关某仔细分析了案情,并确定了代理方案。

庭审时,律师向前锋区人民法院陈述了代理意见:关某与江某婚前缺乏充分了解,结婚比较草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关某与江某结婚三月之后即多次发生纠纷,江某多次殴打关某,双方在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关某与江某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认定,在本案中,江某经常性打骂关某,具有长期性、暴力性,其行为符合了家庭暴力的构成要素。江某对关某多次实施暴力行为,现关某要求离婚,法院应予以支持。江某提及给了关某8万元,原告方认为是被告拿出用于生活的开支。因为婚后两人并没有任何收入,关某将之用于生活开销,加上江某游手好闲多次从关某处拿钱赌博,现已所剩无几。

最终,经过法院的居中调解,关某与江某协商一致调解离婚,关某自愿向江某支付55000元。

法官说法: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家暴离婚案件。案件中的关某是一名传统的农家妇女,不识字,性格软弱,为人正直善良,在家庭中,将丈夫作为自己生活的依靠。在丈夫去世后,迫于生活的压力,想要找一个可以让自己走出生活困境的做法无可厚非。只是不幸遇见了江某,又在第一次遭遇殴打时选择了步步退让,最终让自己身陷家庭暴力的囹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在关某到达区法律援助中心的第一时间,前锋区法律援助中心就对此进行了受理,并当即指派律师参与办理。虽然关某在案件中曾改变自身意见,但前锋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旧本着对受援人负责的心态,多次与关某沟通谈话、化解心结。最终让关某脱离家暴的苦海,切实维护了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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