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广安特色 用良法破解城乡污水处理难题

广安日报 2019-02-28 01:37 大字

(上接第二版)

《条例》明确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月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具体来说,应如何缴纳、使用及管理污水处理费?

张学成表示,向排水单位和个人收取污水处理费,既是其履行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的要求,也是履行行政法规规定义务的要求。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由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使用合规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由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取。

《条例》对于污水处理费的使用也作出规定: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在管理污水处理费用方面,进一步强化监督。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情况;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情况,以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按期核定服务费,财政部门复核后,应当及时、足额拨付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

值得一提的是,污水处理是社会公益事业,属于重大民生工程,在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的,地方财政应当给予补贴。

《条例》关于污水集中处理运营维护单位的规定较多。那么,污水集中处理运营维护单位应具体履行哪些职责?

“随着污水管网进一步配套,运营维护将成为最为关键的环节。”唐振江介绍说,当前,运营维护不到位也是广安市污水集中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的主体是运营维护单位,因此,《条例》关于运营维护单位职责方面的规定较多。

具体包括:城乡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防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维护方式、运营单位运营维护义务、污泥安全处理处置、污水处理应急预案及应急处理,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维护方式、运营维护单位的人员培训、农村污水处理纳入《村规民约》管理等。

当然,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还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条例》的一大特色就是构建了‘政府监督+企业自行监测+社会监督’的多元化污水处理监督管理体系。”唐振江进一步阐释:首先,纵向上,明晰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以及各级河长在污水处理中的职责;横向上,明晰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等部门职责以及随机抽查机制。

其次,强化企业自行监测。要求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同步建设在线监测设备,强化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单位自行监测,保障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三,加强社会监督。要求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进行污水处理信息公开;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污水处理提供便利。

《条例》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后,生态环境部门如何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运行履行好监管职责?

何斌说,根据《条例》,生态环境部门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运行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为贯彻落实好《条例》,生态环境部门将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强化宣传。市生态环境局将印制《条例》单行本,通过专项培训等形式和“六·五世界环境日”等重要时段,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提升《条例》社会知晓度。

二是强化指导。配合住建部门加大对污水处理运营单位,主要是污水处理厂(站)的技术指导,督促厂(站)严格规范运行,确保出厂水质达标。

三是实施在线监控。配合住建部门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厂(站)在线监测设备,加强对在线监测设施的监管,对在线监测设备联网运行的,通过在线监测传输数据,对出水水质实时监控。

四是定期开展监测。对污水处理设施按规定进行监督性监测,监测结果通过官方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是严格执法。对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监测设备或数据造假、出水水质超标等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坚决按照《条例》及《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严格执法、依法惩处。

“《条例》实施后,我们将重点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大型乡镇和重要流域内的污水处理厂站进行监管,通过污水处理厂站出水水质的达标排放,进一步改善和提升全市水环境质量,实现《广安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立法目标和要求。”何斌说。

法律责任好比法律法规的“牙齿”,法律法规只有长了“牙齿”,才能更好地推动落实。《条例》对哪些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张学成认为,要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通过法律责任体现其刚性约束是必不可少的方式。

《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未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或者驻厂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违反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档案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污水处理费缴纳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责任,拒绝、阻挠执法或者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等。

《条例》的法律责任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体现不重复原则;二是重点规制污水处理运营单位的相关行为。

具体来说,主要有三种情形:

一是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形下,对一些影响污水处理的突出行为,综合考虑过罚相当原则和可操作性等因素,设置了不同种类和幅度的行政处罚;

二是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处以罚款但罚款数额幅度过大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处罚对象等因素,作了进一步细化;

三是对污水处理管理中问题突出、需要加大执法力度的,援引、细化了有关法律法规已有的规定,从而为加强污水处理管理提供了可操作的法规依据。

新闻推荐

立案查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55件,处罚没款3.1万元“春雷行动2019”见实效

本报讯(杨广王中平广安区记者站廖小兵)2月24日,记者从广安区工质局获悉,自“春雷行动2019”专项执法行动开展以来,该局立案查...

广安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广安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