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罪未成年人宽容不纵容
□彭波
仅仅因为几句口角,就把同学殴打致伤;只是因为“看不惯”,就纠集一帮人对同学进行长时间的虐待、凌辱……近年来,发生在未成年人之间的欺凌和暴力问题,让社会公众为之痛心。
校园暴力屡禁不止,有人把原因归结于我国对涉罪未成年人实施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原则,认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失之于宽,缺乏有力的惩罚和打击导致违法成本低,才使得熊孩子们肆无忌惮,校园暴力层出不穷。
“严父出孝子,慈母多败儿。”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对孩子严加管教的理念根深蒂固。然而,这套理论能否运用到涉罪未成年人的司法实践中?严惩与严打是否真的有利于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恐怕并不尽然。
诸多案例表明,未成年人犯罪是各种不良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缺少父母关怀、学校教育缺失、社会环境污染,加上未成年人容易冲动的性格特征,往往一失足就铸成大错。司法实践中屡次证明,对未成年人一味加大惩罚和打击力度,并不是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的最好办法,反而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和重新犯罪。
当然,教育、感化、挽救也并不代表否定和排斥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司法机关要做的,是正确看待、理解、实施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刑事政策,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坚持依法少捕、慎诉、少监禁,把教育、感化、挽救贯穿办案的始终,不能不教而罚,也不能不教而宽,真正做到宽容而不纵容。
除了司法机关外,家庭、学校、社会也应当承担其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责任。只有多方共同努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校园暴力等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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