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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 贷款消费引纠纷不能履约要担责

广安日报 2017-11-11 02:10 大字

本报讯近日,前锋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因垫付消费款引发的纠纷。

2016年初,李某通过浏览网页了解到甲公司推出了一项消费款垫付业务,个人在该公司网站注册成为买方会员后,可在其公司注册的卖方会员处享受垫付消费款的服务。恰逢李某手头资金短缺,于是注册成为该公司买方会员,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2016年1月28日,李某以买方会员身份在该公司已注册的卖方会员乙公司处消费3万元,甲公司对该笔消费款全额垫付,乙公司提供担保。然而,垫付款到期后,李某仅向甲公司归还了318.32元,剩余29681.68元则因经济窘迫迟迟未还。无奈之下,甲公司向前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李某作为合同当事人理应遵守契约精神履行相应义务。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于限期前偿还原告甲公司垫付款本息及诉讼费共计39000元。(高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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