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撬车盗窃被当场抓获拘8天
□本报记者刘婧
案情回放:
今年5月13日,无业青年蒋某因手头紧,便离开老家广安区井河镇进城“找钱”。
5月14日凌晨,蒋某独自一人在街上闲逛,当走到广安城南滨河路一段春天花园小区外时,发现路边停靠着一辆黄色小轿车,见四周无人便心生歹念。
蒋某拿出手电筒向车里照射,发现手刹杆旁放着一些钱,于是见财起意,掏出螺丝刀撬车窗。就在他撬开车窗准备行窃时,被正在巡逻的广安区公安分局万盛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经查,蒋某为初犯,被盗车内有现金20余元。
蒋某因涉嫌盗窃被依法行政拘留8天。
民警说法:
万盛派出所民警杨国栋介绍说,盗窃,指用不合法的手段秘密地取得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而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者的界限在于盗窃的数额和次数,只要具备了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其中之一的,就构成盗窃罪,适用于《刑法》。否则,只是一般违法行为,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中,数额较大,通常指涉案金额超过1500元。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蒋某为初犯,涉案金额较少,情节较轻,故民警依法作出行政拘留8天的处罚。
杨国栋提醒说,窃贼撬(砸)车盗窃的作案时间一般选择在11:30-14:30、18:00-21:00和23:00-次日凌晨3:00这三个时段,作案目标一般为停放在小区门口、路边、背街小巷等处的车辆,盗窃存放在车内的提包、手机、相机等财物。广大车主要加强防范,不要将财物留在车内,最好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或有专人看管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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