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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上路撞两车无责车辆也赔偿

广安日报 2017-05-13 04:05 大字

本报讯  近日,前锋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吴某驾驶新买的小轿车时,追尾了陶某的电动车,致电动车又追尾了孟某的小轿车,造成陶某十级伤残、三车受损的后果。

2016年9月,被告吴某购买了一辆雪铁龙轿车,在购买了保险和上了临时牌照后,她便开始驾驶,并准备拍一张正在驾驶的照片发到朋友圈。当车辆经过前锋区观塘镇路段时,正在自拍的吴某并没有注意到前方驾驶电动车的陶某,导致三车追尾事故的发生。事故中,陶某数根肋骨断裂,经广安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被追尾司机孟某的轿车也轻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民警勘查了现场,认定被告吴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陶某和孟某对事故不负责任。虽然原告陶某的医疗费用全部由被告吴某及其保险公司垫付,但其误工损失和伤残赔偿金等费用并没有得到被告方的支持,且保险公司对于超过一定限额的赔偿需要人民法院出具法律文书。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陶某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裁决。

前锋区法院在审理中发现,陶某漏列了当事人,仅起诉吴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是不够的。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可以看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即不管机动车辆或行人、非机动车辆有无过错,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辆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虽然孟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负任何责任,但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依然应在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内进行赔付。

前锋区法院追加了孟某及其保险公司为被告,并于近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对事实和证据进行核实,并经合议庭合议后,前锋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当庭宣判,判决由孟某的保险公司对陶某的伤残赔偿11000元,由被告吴某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陶某的各类损失65242.77元。(袁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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