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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只狗花两千 撞倒人赔两万

四川法制报 2017-04-28 06:14 大字
本报讯(袁宏斌 记者 雍剑波)近日,广安市前锋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被告蒋某饲养的大型狼狗在街道上奔跑时,将76岁的唐某撞倒,致其十级伤残。经过法官多次调解,蒋某同意一次性赔偿15000元,加上之前垫付的4800元,共计19800元。

蒋某几年前以2000元的价格购入一只黄色大型狼狗,饲养至今,体长约1.5米。事发当天,唐某和女儿在逛街时,蒋某的狼狗突然从右前方冲来将唐某撞倒在地,致其当场骨折。唐某的女儿随即大呼,并追赶着狼狗来到离事发地20米远处的麻将馆外,大呼“谁家的狗撞人了”。蒋某闻讯出面,称可能是自己的狗。在派出所民警的主持下,蒋某将老人送往医院。

事发后,派出所和社区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均无果。今年1月,唐某对伤情进行了司法鉴定,并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后,蒋某声称唐某不能证明撞人的狗是自己的。双方先后经历了两次开庭和多次调解,为减轻双方的诉累,承办法官多次做蒋某的工作,希望能以调解的方式取得对方谅解。最终,蒋某承认是自己的狗撞了人,并同意一次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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