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骂人引冲突被打 为何还需承担部分责任?

广安日报 2021-12-29 02:13 大字

□邻水融媒 唐力 本报记者 刘毓然

案情简介:

近日,邻水县人民法院川渝高竹新区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发生在邻水县合流镇灯盏村的纠纷案件,原告因骂人引发冲突,不仅被打伤,还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事情还得从2020年8月6日说起。当天晚上8时50分,原告月某孟回家经过被告月某益家门口,在上自家院坎时不慎摔倒。此前原告、被告之间因土地问题一直有矛盾,此时,原告借题发挥,开始骂被告,被告听到后便到原告家门前找原告理论,并回骂原告,双方因此发生争吵。

争吵发生后,原告手拿一把铁铲与被告发生打斗,原告的儿子月某国见状,手持开山刀击打被告,随后三人扭打起来。在扭打过程中,原告被被告推到在地上,原告躺在地上以后,被告趁机上前扇了其一耳光。此次打斗最终造成原告唇部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伤,造成被告腰部、左眼角处受伤。

法官说法:

据川渝高竹新区人民法庭法官张维介绍,本次纠纷首先是原告先骂被告,其言语极具侮辱性,由此挑起事端,导致双方发生纠纷。首先,原告与被告同宗同族,比邻而居,且为老人,理应和谐相处,但原告辱骂被告,既不文明,也违背伦理,不与人友善、和谐相处,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随后,原告先与被告互相抓扯打斗,故原告对其人身遭受损害这一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其次,被告虽先前为制止原告辱骂而与其理论合理,然而原告在躺地以后,被告还上前扇原告一耳光,已经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致使原告人身遭受损害,被告对矛盾冲突的升级负有直接责任。

综上,川渝高竹新区人民法庭酌定减轻被告30%的责任,被告应对原告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7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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