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给亲戚未写借条,还能要回来吗?

广安日报 2021-01-08 04:18 大字

□邻水记者站 黄路 本报记者 刘甜甜

案情回放:

2013年8月,因女儿上学急需用钱,邻水县丰禾镇人陈某芳向亡夫的叔叔熊某铭借款1万元,出于亲友之间的信任,双方并未签订借款字据。2016年7月,陈某芳因病住院,熊某铭先后两次共借款1.8万元帮助陈某芳治疗。两次借款,因情况紧急,加之陈某芳的子女及亲人在场,熊某铭仍未与陈某芳签订字据。

陈某芳康复出院后,熊某铭向其催要款项,但陈某芳否认借钱事宜。2019年5月,双方经丰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载明:“陈某芳承认借款2.8万元,但认为因房产遗留分配不当而暂时拒绝还借款,等房产遗留分配搞清楚后再还借款。”双方在该协议书上签字按印。

而后熊某铭多次向陈某芳催要借款,均遭到拒绝,2019年8月,熊某铭将陈某芳起诉至法院。陈某芳称,熊某铭已诉至法院,《人民调解协议书》不生效,2013年所借的1万元是第三人熊某阳(系熊某铭兄弟)委托熊某铭转借,不是熊某铭借给自己的,因此只承认2016年在医院向熊某铭借款1.8万元。

邻水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和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判决陈某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熊某铭借款2.8万元。

法官说法:

邻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以及被告是否应归还原告借款2.8万元。本案中,虽然没有借条,但被告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中有自认向原告借款2.8万元的事实存在且签字按印,故原告熊某铭与被告陈某芳之间建立了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依法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虽被告在调解协议书中注明了要等房产遗留分配搞清楚后再还借款,但经庭审释明,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视为对此约定的放弃,且房产遗留分配诉讼与本案借贷诉讼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故被告辩称拒绝还款的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熊某铭借款2.8万元。

邻水县人民法院法官说,亲友之间借款时,往往基于各种原因而没有借款合同或借条等可以证明借款事实的依据,许多当事人只有转账凭证,而借款人又坚决声称该转账为其他合理原因而发生,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会一味的苛求借款人必须证明实际发生和借贷约定。同时,对于此类案件借款人仅提出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的反对意见是不够的,还必须提供有力的证据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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