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捉野生青蛙两人获缓刑

四川法制报 2020-08-13 00:56 大字

日前,邻水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邻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刑事案并当庭宣判。

检察机关指控,今年3月25日20时,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李某某从重庆市渝北区茨竹镇农贸市场出发来到邻水县合流镇大沟村3组井水湾,采用电捕工具、佩戴夜间照明灯徒手捕获了野生青蛙25只,二人在返回途中,行至邻水县合流镇大沟村3组210国道处时被邻水县公安局合流镇派出所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猎获物25只青蛙均为黑斑蛙,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物种整体价值为100元每只。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违反国家狩猎法规,在四川省禁猎期非法猎捕25只野生黑斑蛙,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法院依法当庭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 陈艳 王玉霞 记者 雍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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