耄耋老人的离婚自由也应受尊重
□唐欢 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回放:
邻水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棘手的离婚案件:89岁的王大爷欲与81岁的老太离婚,尽管两人年事已高、身体不便,离婚的念头却很坚决。
经查,2012年,82岁的岳池县老人王大爷与比他小8岁的老太太李某再婚。两人均系二婚,双方均有子女,随着年纪不断增大,二老生活上均需他人照料,不能互相照料,于是各种矛盾凸显,前不久双方还因家庭财物的管理事宜发生纠纷,闹至当地派出所。
鉴于老人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且考虑到双方的健康状况及心理承受能力欠佳,为稳妥化解双方及双方子女的矛盾,该院承办法官决定上门服务,分别倾听当事人诉求,以避免双方直面激化矛盾。
按照承办法官总结的家事案件办案法宝“一看、二问、三核实”,法官唐欢在查看卷宗材料、询问当事人的基础上,赓即核实案情,遂通知被告的部分子女当天下午到法院接待室了解情况。
经调解,子女们也不再极力劝阻老人离婚,两老最终达成离婚协议。
法官说法:
邻水县人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唐欢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鉴于当事人意见基本一致。在办案过程中,承办法官还通知了双方子女到法院磋商经济补偿事宜,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圆满处理离婚纠纷。
唐欢说,现行《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于2001年4月28日进行了修订,经过近四十年的实施,对于“婚姻自由”四个字人们已熟知,它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遗憾的是人们对于这四个字的理解大多只停留在年青人婚恋上,对于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却鲜有提及,对于老年人的离婚,缺乏更多的理解和关爱。希望社会给予更多的关注,让老年人真正获得法律赋予的“婚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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