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协议能否免除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

广安日报 2019-11-23 01:22 大字

□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回放:

今年8月,邻水县人民法院兴仁法庭巡回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将庭审搬到当事人家门口,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原告甘某,邻水县太和乡人,今年81岁,共养育四子两女,均已成家。其丈夫因病去世,生前曾召集6个子女签订分家协议,由长子继承部分家产并负责父亲的生养死葬,三子、四子继承部分家产并负责母亲的生养死葬。2018年,三子病故。

甘某高龄且体弱多病,在世的子女以分家协议明确甘某由三子、四子赡养为由,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甘某仅靠每月100元的养老保险维持生活,村委会多次调解无效,迫不得已,老人一纸诉状将5个子女告上法院。

兴仁法庭考虑甘某身体状况,将巡回审理车开进老人所在村,进行现场庭审。庭审中,法官组织双方当庭调解未果,依法当庭宣判,分别确定了5个子女对甘某应尽赡养义务并明确责任范围。

此次巡回法庭审理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审判过程公开、透明,现场群众零距离接触庭审全过程,在帮助甘某解决赡养问题的同时,还给当地村民上了一堂生动的家事法治课。

法官说法:

该案件承办法官王越说,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爱老、敬老、孝老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老人无劳动能力和其他经济来源,分家协议免除了三子、四子之外的4个子女对原告的赡养义务,但该院经审理后认为,法定义务不因约定而免除,这4人亦应当承担赡养责任,故原告有权要求5名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对老人进行生活上的照料、给付赡养费等。

在分家协议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长子已经履行对父亲的主要赡养义务,四子分得部分家产的实际情况,认定四子应当对原告承担更多的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定原告跟随四子生活并由四子承担日常照料、护理义务,其余4个子女每人每月10日前给付原告生活费100元至其终老。若产生医疗费用,四子承担80%,其余四个子女各承担5%。

法官提醒说,生活中,一些子女之间签订赡养协议时仍有封建思想,尤其是农村地区,女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被人为地免除。但从法律上讲,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女儿不论出嫁与否都与父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关系,不因任何原因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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