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超过保质期酸奶罚款5万元
□淡娟 许明民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10日,邻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群众实名举报,称在邻水县某超市购买酸奶时,发现有超过保质期的酸奶仍在销售。执法人员当日对该超市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货架上摆放的天友·大红枣酸奶生产日期分别为20170124和20170125的各6瓶,保质期15天,至案发时,共12瓶酸奶已经超过标签标识标注保质期限,当事人以每瓶3.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酸奶货值金额42元。
邻水县某购物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邻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律师说法:
食品保质期是指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保质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承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可能会发生品质变化,产生大量致病细菌,如果食用,则有可能导致食物中
毒和急性传染病,产生危害后果。《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对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本案中,虽然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仅42元,但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未按规定履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能保证食品安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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