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蓥市人民法院审理首例居住权纠纷案件
□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简介
张某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并育有一女。婚后,二人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住房。
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20年6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张某、刘某共同将婚内所购住房赠与女儿,张某、刘某都拥有永久居住权,所欠贷款均摊,除张某、刘某及女儿外,其他一切人员不得享有居住权,违反的一方丧失居住权;若一方另有住房,另一方需要再婚或带其他人长期居住的,需经另一方同意并支付购买居住权的费用10万元。但二人对设立的居住权约定未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
刘某于2021年4月起诉至华蓥市人民法院,认为张某违背离婚协议,多次带其母亲在上述房屋中居住,其行为违反了二人关于居住权的约定,要求张某赔偿其10万元。张某辩称,其母亲已90岁高龄,生活无法自理,只是在生病期间短暂居住,并没有长期居住,且张某认为刘某已搬离该房屋,实质上并未影响刘某的居住权,故不同意赔偿刘某10万元。
2021年5月25日,华蓥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该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三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依法驳回了刘某要求张某赔偿其10万元的诉求。
法官说法
华蓥市人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罗丹称,《民法典》新增了居住权的相关规定,本案是《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华蓥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居住权纠纷案件。
什么是居住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可以满足居住权人生活居住的需要,实现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对维护社会稳定有着积极的作用。
又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本案中,刘某、张某以《离婚协议书》的形式对婚内所购房屋约定均享有居住权,虽未向有关登记机构进行登记,但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可以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在案涉房屋内居住,也可以去相关部门补充登记。
刘某能否获得10万元赔偿?这就需要明确刘某、张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丧失居住权的情形和购买居住权是否合法。首先,《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中明确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所以刘某是不能出让居住权给张某的。其次,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子女的法定义务,张某基于赡养母亲而与其共同居住在案涉房屋中,不违反公序良俗。同时,刘某离婚后另有住处,早已搬离案涉房屋,案外人的居住实质上并未对刘某的居住权造成侵害。因此,刘某要求张某赔偿其违反居住权约定的损失10万元,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
办案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主要以合同约定或遗嘱设立,权利人设立居住权,还应当向有关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未经登记,不产生物权上的效力。同时,居住权不得转让或继承,居住权因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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