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一企业生产“早产”食品被罚2万元
□余浪 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简述:
2021年2月4日,华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辖区某食品生产企业车间内,发现正在包装的山椒脆笋115千克和手磨Q豆干80千克标注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1日,涉嫌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该局立即对该企业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经调查,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属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没收虚假标注的食品,罚款2万元。
案例评析:
据华蓥市市场监管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早产”食品即是部分不法企业为了延长产品销售期限,将标注的生产日期延后的违法行为。
食品的保质期是经过严格科学验证的,“早产”食品表面看并未超过保质期,在市场流通时可能已经过期腐坏变质,如果因误买“早产”食品而诱使消费者食用了过期腐坏变质的食品,轻则引起急性胃肠炎,重则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细菌或霉菌毒素,同时还可能产生致癌物质,严重威胁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早产”食品进入市场,不仅给消费者的健康埋下了安全隐患,同时降低了企业信用,严重打击了消费者的食品安全信心,正是市场监管部门的重点查处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属生产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本案中,该企业将2月4日生产的食品标注为3月1日,生产日期提前了20多天,就是典型的“早产”食品,故华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上诉处罚,有效阻止了“早产”食品进入市场,并且对该企业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有效地保障了群众的食品安全。
华蓥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时仔细查看食品标注,查看生产日期的合理性,避免误买“早产”食品;发现“早产”食品第一时间拨打12315消费维权电话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可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索要关于所购买商品10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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