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仔细阅读合同 男子落入“购车陷阱”

广安日报 2021-03-03 03:54 大字

□罗丹 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华蓥市民杨某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车时,看中了一辆价值11万元的汽车。该公司工作人员介绍说,只要参与与之合作的广告公司活动,每月利用朋友圈等完成3年的宣传推广任务,期间不仅可以每月得到宣传费2930元,而且可以享受购车优惠价61480元,3年后还能够置换一辆与原车同价位的新能源汽车。

杨某心动不已,决定参与活动。此时,广告公司又提出,杨某还须再签订一份《车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融资88200元,租期36个月,每月偿还租金2929.54元。想到每个月有广告公司的宣传费抵消租金,并没有增加他的购车款,还能以优惠的价格购得新车,杨某并未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便签订了《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三年置换协议书》《宣传推广发布合同书》。

合同签订后,杨某开始还能以每月得到的宣传费偿还租金,谁知一年半后,广告公司倒闭,杨某再未得到任何宣传费,也未偿还租金。于是,融资租赁公司便将杨某起诉至华蓥市人民法院,要求一次性支付剩余租金和违约金,共计69576.58元。杨某这才意识到,自己并未以优惠价格全款购车,而是相当于花了11万多元按揭了该车,还惹上了官司。

2020年12月,华蓥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依法判决杨某向融资租赁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5661.26元,并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华蓥市人民法院办案法官罗丹介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小汽车逐渐普及。一些不良商家利用消费者贪图便宜的心理,诱导消费者签订一系列合同,低价销售汽车,以消费者每月得到的宣传费偿还租金的方式,制造消费者无需自己偿还租金的假象,从中骗取购车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杨某虽辩称已全额支付了购车款,但是其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公司支付了融资款,虽然合同未到期,但约定了杨某逾期还款的,融资租赁公司有权要求提前还清剩余款项,因此杨某应当偿还余款。杨某除已支付的“全款”61480元和已偿还的融资款49802.18元外,还应当偿还剩余租金55661.26元,杨某在购车中实际上并未占到任何便宜,反而被起诉要求还款。

罗丹说,该案可能还涉嫌诈骗,杨某可以另案起诉该汽车销售公司及广告公司,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承办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购车消费者,务必要到正规的汽车经销商店购买汽车,仔细审查购车合同,切不能贪图便宜,轻易相信有关业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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