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催债非法拘禁他人 五名男子分别获刑
□王婷 本报记者 刘婧
案情回放:
2011年1月5日,华蓥市某建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夏某经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与广安某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500万元。
2012年1月4日,借款合同到期,银行、担保公司多次催收,夏某仍未归还借款。该担保公司安排张某某、林某等人找夏某催收借款。
2012年2月24日,张某某、林某将夏某带到酒店内,并安排石某某等3人晚上在房间轮流看守夏某睡觉,白天将夏某带至酒店、茶房,在看守下与他人商谈借款事宜;夏某短暂离开酒店、茶房办事,必须经张某某等人同意且由石某某等多人随行。
在看守夏某期间,张某某、林某等人通过言语恐吓、威胁等方式逼迫夏某寻找资金归还500万元借款。2012年3月1日晚,夏某听闻张某某等人计划将其带至成都,遂于次日凌晨趁石某某熟睡之际逃离并报警。在逃离过程中,夏某不慎摔伤右脚。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林某等5人一直在逃。2019年11月,两名被告主动投案自首,在供述中提供了其他被告人所在地,其余3名被告随后被抓捕归案。
今年6月,华蓥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依法判决张某某、林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依法判决石某某等3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说法:
该案件承办法官黄志君说,依据刑法,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本案中,张某某、林某、石某某等人采用语言威胁、轮流看守等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受到刑罚处罚。张某某、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石某某等3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根据5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认罪认罚态度,该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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