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公共设施占为己有算盗窃吗?

广安日报 2020-05-02 00:42 大字

□本报记者 任雨薇

案情简介:

3月31日,华蓥市华龙街道居民赵某与妻子蒋某某,路过华龙街道上坝桥村8组铁厂沟的四川省山洪地质灾害气象监测站附近时,发现一台气象设备,遂起意“拿”走。

一天后,华蓥市公安局华龙派出所接到该市气象局工作人员王先生报案,称该局设置于四川省山洪地质灾害气象监测站价值1.5万元的气象设备被盗。

接警后,该派出所立即前往调查。经询问,民警得知该设备装有信号发射装置。通过监测,民警发现该设备信号仍出现在被盗现场附近。于是,该派出所立即组织人员对监测站附近进行“地毯式”排查。

最终,赵某与其妻子承受不住压力,前往派出所自首,并称自己不懂法,以为是不要的废品,就顺手“拿”回了家。

目前,赵某、蒋某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进一步办理中。

警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赵某、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价值1.5万元的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应当认定赵某为盗窃罪。

华蓥市公安局华龙派出所民警郭忠亮告诉记者,气象设备是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属于公共财物。公共财产姓“公”不姓“私”,广大群众切莫把无知当借口以身试法,否则,得到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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