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2019年12月10日

四川法制报 2019-12-10 22:22 大字

四川法治报发 布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 (2019)川1681民初1947号谢文平:本院受理原告蒋世英与被告谢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133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审理案件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如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华蓥市人民法院(2019)川1681民初1262号姚贵锂:本院受理的原告华蓥市南方送变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姚贵锂、穆勇、沈序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庭审中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姚贵锂赔偿原告的损失1759801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7月12日起以1759801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案原决定由李学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蔡中华、人民陪审员陈德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因人民陪审员陈德明任职人民陪审员期限已到,本案变更为由李学科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蔡中华、人民陪审员何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华蓥市人民法院邱家友:本院受理的(2019)川1521民初5886号原告陈小群与被告邱家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邱春颖、邱泉铖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两子女生活费每月2000元至年满18周岁时止,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离婚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0年3月25日15时在本院横江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上海久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川1702行初185号、(2019)川1702行初186号、(2019)川1702行初187号原告达州市大地天和盛世业主委员会与被告达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成都渝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博时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久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管理(土地)行政撤销三案,原告请求撤销给第三人成都渝泰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博时兆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久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颁发的位于通川区红旗路2号、3号大地天和盛世1层1至3号商业用房所有权证(房权证证号00026864)、(房权证证号00026863)、(房权证证号00112087)、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0年2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何意、陈小慧、席东海、黄光琴、罗天才、粟国波、钟兴英、刘金全、李国英、覃和良、米本刚、张爱清、税国平、徐小芳:本院受理的原告达州市金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审理的(2019)川1702民初3517号、3518号、3521号、3525号、3533号、3536号、3539号、35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张娟、熊安林:本院受理的(2019)川1702民初字第2857号原告何光生与被告张娟、熊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娟、熊安林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共同偿还原告何光生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9月26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张娟于本判决生效后次日偿还原告何光生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7月4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原告何光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张娟、熊安林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刘小波513021197401172791:本院受理原告管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川1702民初474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3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刘小波513021197401172791:本院受理原告刘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川1702民初474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3月4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吴瑜:本院受理的(2019)川1702民初3034号原告达州市华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吴瑜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偿还原告达州市华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代偿的借款125866.09元及违约金1258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9元,由被告吴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康旭、赵海容:本院受理的(2019)川1702民初3032号原告达州市华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康旭、赵海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康旭、赵海容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共同偿还原告达州市华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代偿的借款243552.76元及违约金2435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9元,由被告康旭、赵海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赖含:本院受理的(2019)川1702民初3030号原告达州市华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赖含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赖含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偿还原告达州市华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代偿的借款326311.31元及违约金3263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84元,由被告赖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向星宇:本院受理的(2019)川1702民初3029号原告达州市华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向星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向星宇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偿还原告达州市华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代偿的借款174541.75元及违约金1745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0元,由被告向星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康德刚、谢海英:本院受理的(2019)川1702民初3023号原告达州市华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康德刚、谢海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康德刚、谢海英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共同偿还原告达州市华祥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代偿的借款224307.26元及违约金224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1元,由被告康德刚、谢海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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