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代理”真骗局微商致富需注意

广安日报 2019-11-27 01:54 大字

□本报记者 周文平

案情简介:

广安一个90后团伙开“公司”,以微商代理的名义骗取受害人钱财。近日,华蓥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该起诈骗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程某、张某三年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程某、江某、熊某、张某共同出资先后在小区租住房屋,招聘被告人赖某、吴某等十余名员工,采用公司化管理,对员工进行话术、销售等培训,以做微商售卖香水为名共同实施诈骗。

同一般微商销售产品不同,该团伙以售前和售后两条线,分工对其“代理商”实施诈骗。该团伙在售前通过不断添加周围的人,发布产品信息,吸引和发现潜在顾客。售后通过制造“产品好评如潮”“十分热销”等假象吸引潜在顾客缴纳代理费成为代理商。

在顾客成为代理商后,该团伙售后人员又假冒消费者,在代理商处购买产品,总部虚假发货,“消费者”假意收货、反馈好评信息,让代理商无法察觉此诈骗链条,从而增缴代理费成为更高级别代理。此团伙利用该模式进行诈骗,违法获利7万余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据华蓥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邓琼介绍,本案中,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物证、被害人陈述、电子数据等证据可以认定该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法官在此提醒,作为新时代的年轻人,在谋职和求职时一定要牢守底线,擦亮双眼,学会辨别是非。要有法律意识,不能为不义之财泯灭良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一定要选择正规渠道,避免踏入网络诈骗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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