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变通实施四川省人口计生条例:农牧民家庭获批后可生三孩
据《甘孜日报》8月14日消息,《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获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
《变通规定》对多项生育政策进行了优化或放宽,明确“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牧民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符合本变通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再延长女方生育假30天、男方护理假1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甘孜是四川西部一个藏族自治州,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8月16日,甘孜州卫计委基层指导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此次放宽允许生育三孩的对象,主要是针对该州“农牧民”,即户口为农村户口且生活在农村牧区的家庭。这位工作人员表示,此前有关部门到农牧区做过生育意愿调查,“老百姓大部分是支持(三孩)的”。
甘孜人口出生率低于全国水平
根据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2015年甘孜州全年出生人口13356人,人口出生率11.55‰;死亡人口6649人,人口死亡率5.75‰;人口自然增长率5.8‰。
2015年,中国出生人口1655万人,人口出生率为12.07‰;死亡人口975万人,死亡率为7.11‰;自然增长率为4.96‰。
从数据看,虽然甘孜州的人口自然增长率高于全国水平,但反映长期人口变动指标的人口出生率,却低于全国水平。
放开二胎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修改施行后的次年,《甘孜日报》公布《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修正草案共计十二条,其中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一)少数民族农牧民;(二)散居在高寒、边远山区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汉族农牧民;(三)少数民族城镇居民中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2018年1月5日,在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又围绕三孩生育条件界定、控制非法生育、延长生育假期等焦点问题,对《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变通规定》开展立法论证,“使修正后的变通规定更加适应甘孜州经济社会发展”。
规定外再延长女方生育假30天、男方护理假10天
此次获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最终版“变通规定”,仍然首先明确国家政策“自治州贯彻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实行优生优育”。
规定对多项生育政策进行了优化或放宽,其中关于三孩的内容较修正案的表述有所调整:据《甘孜日报》消息,该“变通规定”明确,“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牧民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该变通规定还明确,“符合本变通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再延长女方生育假30天、男方护理假1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而“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变通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甘孜州卫计委基层指导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此次“变通”主要针对甘孜州“农牧民”群体,即户籍在农村,同时以放牧为主要经济来源。尚不清楚符合政策的群体占多大比例。但考虑到甘孜州特殊的经济结构,预计受益群体较大。
甘孜州政府网的数据显示,到2015年年末,甘孜州户籍总人口109.23万人,非农业人口16.36万人,农业人口92.87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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