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城乡建设管理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村镇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全州城乡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强化土地管理
(一)土地是建房的基础,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管理好宅基地、未利用地、自留地,严禁越权批准、非法批准建房用地。非法批准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地处理;非法批准建房用地的单位主管人员或者个人,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民房建设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批先建、违法占地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
(三)民房建设必须严格按批准用地面积修建。批小建大,擅自扩大建筑面积的,多占的土地由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非法占地予以处理。
(四)民房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建房要求。不相符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国土、住建、环保、交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改正,或限期拆除。
(五)对以上限期拆除的违法建筑,逾期不拆除的,县(市)人民政府可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建当事人承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2、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3、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4、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5、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二、严格审批程序
(一)拟在农村集体土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必须坚持“先批后建”的原则,按以下程序审批:
1、符合以下条件的村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建房的书面申请:
(1)本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小组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需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宅基地标准为:河谷地带每人30—40平方米、半高山以上每人40—50平方米;四人及四人以下户按四人计算,五人户按五人计算,六人及六人以上户按六人计算);
(2)无住房或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规定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
(3)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4)迁入本村集体组织或村民小组,落户成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村民提交的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示15日后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现场复核选址同意后,送县(市)相关部门审查。通过审查并符合用地条件的,由具备相应权限的人民政府予以审批。其中:(下转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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