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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货运车辆 超限超载集中治理的通告

甘孜日报 2016-07-22 11:49 大字

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州人民政府决定,从2016年8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在全州范围内集中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公路上行驶的载货类汽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即:二轴货车20吨、三轴货车30吨(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三个轴计算,下同)、四轴货车40吨、五轴货车50吨和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不得超过55吨的车辆超限认定标准。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物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二、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经检测认定后,当事人必须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应依法进行: 1、实施卸载;2、处以罚款;3、违法记分;4、对违法超限超载记录超过规定次数的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资质进行吊销和处理;5、属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按规定予以拆解、报废。

三、沙石场、矿石、建材等货源单位和经营业主,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装载配载,不准为拼装、改装车辆装载配载。凡发现违规装载的,采取源头装载责任倒查,一经查实,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四、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飘散的,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掉落、遗洒或飘散物妨碍交通安全及造成路面污染的车辆,由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各运输单位、货运场站和车辆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公路运输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检查。对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州交通路政部门设立举报电话 (0836-2813289,0836-2812142)。举报经查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七、本通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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