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 促进就业创业相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好《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川府发〔2015〕38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川办函 〔2015〕156号)等系列就业创业工作部署,做好新形势下全州就业创业工作,促进民生改善、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甘孜州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统筹推进经济社会与扩大就业共同发展。坚持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并重的方针,既着眼增加财税收入,又关注增加就业岗位。在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时,把增加就业岗位和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作为项目建设的重要内容,把鼓励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金融信贷、社会服务等扶持政策,同企业稳定就业、扩大就业的实绩挂钩。在政府投资项目的设置中同时设定吸纳就业指标;项目可行性论证环节中同时论证安排就业的有效途径和措施;项目确立、开工建设时同时确定并启动就业实施方案;项目正式生产运营时同时兑现就业承诺并签订劳动合同。进一步推进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其他政府投资项目及国家、省、州重大项目中临时性、辅助性、非技术性、专业技能要求不高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就地就近使用州内劳动者,各项目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做好就业对接工作。
(二)加大对市场主体吸纳就业的支持力度。对当年新招用当地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9+3”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5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在按规定给予50%贴息的基础上,地方财政再给予10%的贴息支持,所需资金从地方配套的促进就业创业资金中列支。对当年新招用当地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9+3”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5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3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给予促进就业奖励,奖励标准按500元/人执行,所需资金从地方配套的促进就业创业资金中列支。统筹安排和合理调度失业保险基金,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及时落实到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所有企业。
二、鼓励支持创业带动就业
(三)支持创业平台建设。积极利用闲置办公楼、商业用房、国有商铺等资源,因地制宜搭建创业平台。在2016年前至少改(新)建一个产业特色突出、承载力强的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创新创业园),为科研人员、大学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等各类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的创业服务,政府在用房、用水、用电等设施配套和租金方面给予减免、补贴或优惠。对经相关部门审核评定为州级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创新创业园)的,给予5万元至20万元的资金补助。
(四)提升创业服务水平。鼓励支持协调企业、学校,固定约请一批成功企业家、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组成创业指导专家队伍,根据创业者需要提供创业指导和创业服务,各级政府可视情况对创业指导专家队伍给予适当补助。积极向社会广泛征集适应当地产业发展实际,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具备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易操作、市场前景好、创业带动能力强的创业项目,经专家评估论证和严格筛选后纳入创业项目库,免费向创业者提供。对入选创业项目库的项目提供者给予一次性创业项目征集(推介)补贴500元。
(五)创新增强金融保障。鼓励各县(市)根据需要和实际情况,筹建县(市)级创业担保基金,资金额度不少于50万元,辖区各金融机构按照创业担保基金1:5的比例发放创业贷款。积极争取上级创业贷款贴息资金支持,取消创业担保贷款余额规模控制,按创业者实际需要确定贷款规模,由地方财政贴息部分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州、县(市)财政、金融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打破现有担保模式,取消反担保,由地方设立的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
(六)加大创业补贴力度。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残疾人等城乡群众自主创业成功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从2000元提高至8000元;非全日制大专以上及“9+3”毕业生、中职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参照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州内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9+3”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到州外省内自主创业成功并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创业补贴8000元。
三、着力推动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七)继续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放在首位。支持鼓励通过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方式,增加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岗位,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的见习单位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见习岗位,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将见习补贴标准提高30%。
(八)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扶持力度。将“40、50”、失地无业农民和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障补贴期限从最长不超过3年延长至不超过5年,被安置在公益岗位的岗位补贴期限从最长不超过3年延长至不超过5年,临近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延长至退休。延长期间所需资金从地方配套的就业资金中列支。
(九)健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机制。进一步加强劳务输出对接工作,加强与成都市及周边地区的沟通联系,积极建立甘孜州农村劳动力输出基地。设立甘孜州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风险保障金,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监管。风险保障金主要用于垫付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发生事故、纠纷等应急性支出。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输转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施工许可、劳动合同签订、劳动用工备案、工资保证金缴纳、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监督检查工作。鼓励通过社会力量创办劳务输出中介机构,对成功创办持续经营1年以上形成一定规模、社会效益好,并经评定合格的给予5万元至10万元的资金补助。
四、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
(十)进一步整合职业培训资源。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类培训资源,对培训机构、培训设施、培训师资、培训对象、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资金进行整合,通过共建实训基地、增加设施设备、优化师资队伍、统一制定培训计划并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改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各类培训资金,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进一步提高培训的实效性和实现培训资源最大化。
(十一)加强职业培训平台建设。通过多渠道争取和自筹资金等方式,力争在2017年前,分别在南、北片区各建立1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职业培训(实训)基地。鼓励通过社会力量创办职业培训机构,对成功创办持续经营1年以上形成一定规模、社会效益好,并经评定合格的给予5万元至10万元的资金补助。从2015年起,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州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评选工作,对经推选评定为州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5万元。
(十二)进一步提高职业培训质量。要进一步提升培训信息透明化、培训资源市场化,积极完善职业培训竞争机制,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结合全域旅游、能源矿产、农牧产品加工、特色文化产业、基础设施建设所需技能人才,深入分析研究市场用工需求变化,按市场需求和就业群体的不同文化层次、技能状况分类开展培训,将培训合格率、职业技能鉴定率、就业率纳入培训质量重点考核指标,使培训与促进就业紧密结合。
五、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
(十三)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州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00万元,设立甘孜州就业创业扶持资金,用于城乡劳动者的创业补贴、创业吸纳就业奖励、创业孵化园(孵化基地)补助、职业培训基地补助、劳务中介机构补助、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创业项目征集(推介)补贴、创业指导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创业活动补贴及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补充等。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继续落实好《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甘府发〔2009〕41号),按照每年不低于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1%安排促进就业创业资金,用于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公益性岗位、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就业见习、就业创业服务等补贴。同时,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经费按行政一类标准确定;“9+3”学生就业促进工作经费、县(市)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市场运营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十四)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2016年前,确保已纳入国家“十二五”藏区规划的县级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项目全部开工建设。积极落实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编制,专职工作人员配备率在90%以上;各乡(镇)要落实至少2名专职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工作人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十五)强化专项工作目标绩效考核。实施就业创业“一把手”负责制,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全州各级政府主要领导的绩效考核。进一步发挥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就业创业形势分析研判,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各项就业目标。
(十六)大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了解和回应社会关切,掌握舆论主导权。通过电视、报纸、网站、微信、微博等新闻媒介,引导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劳动者树立自主就业、勇于创业的就业观念,大力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广泛报道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将采取适当方式给予一定的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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