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出台至今,11起销售超标电动车案件被查 违规卖辆超标电动车商家被罚1万元
吴峰(化名)可能不会想到,销售一辆电动车给外地熟人,竟为自己带来了比车价高数倍的罚款。
昨日,四川省工商局公布了“红盾春雷行动2015”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四川锋冉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车”一案,颇为引人关注。
今年1月1日以来,《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在成都开始实施,至今已有近半年。在《条例》的规定下,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被纳入了《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而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成都市销售和登记。
记者从成都市工商局了解到,截至今年5月,成都市共立案调查违规销售超标超限、未纳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行为11件。锋冉商贸公司的案件就是其中一例。
吴峰虽只将违规车销售给了一位甘孜州的客人,仍未能免于严惩。
收银条成证据 销到异地仍被罚
根据《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成都市销售和登记”。办理锋冉商贸公司一案的武侯区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吴峰将车买给了甘孜的熟人,仍不能改变“在成都市销售”的事实,违规是无疑的。
时间退回到4个月以前,1月份,《条例》刚刚实施不久。销售“绿源牌电动车”的四川锋冉商贸有限公司有一批电动车不在《目录》之中,那是2014年9月前进的货,共191辆。但自1月1日《条例》实施起,这批车子就被吴峰确定为非卖品,打算返回厂家。
1月19日,武侯工商局前去八益电动自行车市场突击检查时,该店的这批“非卖品”已经被吴峰封存,车内还都贴上了“不是销售产品”的提示。店内的墙上也贴了新法规出台的各种通告。
然而,收银台一张不起眼的销售单却引起了执法人员的注意。这是1月12日的销售单据,虽然销售数量仅为“1”辆,其型号“MG2-B4820-G1”却是未纳入《目录》的型号。
货临近退回,却销售出去一辆,明知新《条例》实施的吴峰何必触这条线?
原来,买家是为熟人,还是一位来自甘孜州的外地人,而非销到成都本市。但交易行为在成都市发生,四川锋冉商贸有限公司还是被认定违规。
11起违规销售超标电动车案件被查
这辆未纳入《目录》的电动车售价是3400元,而吴峰却被处以10000元的罚款。据武侯区工商局该负责人介绍,这是根据《条例》规定,销售未纳入产品目录电动车,根据情节处以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因为做出的处罚。吴峰的罚款几乎是货值的三倍,也就几乎是罚款的上限。虽“仅售一辆”、“售到外地”,但仍是以临近最高标准的处罚进行罚款。
其实,自成都出台《条例》后,市工商局对电动自行车的治理一直处于严打状态。截至5月,成都市工商局共立案调查违规销售超标超限、未纳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行为11件。除此外,市工商局还检查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和个体户4373户(次),电动自行车市场14个(次),集中整治电动自行车重点销售区域300个(次),取缔无照经营行为25起,受理消费者咨询投诉共计598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0.655万元。成都商报记者 王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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