疲劳驾驶酿惨剧 司机赔偿百万元
本报讯(刘显友李昌平李旭)在将村民从甘孜州接回北川过春节时,驾驶员贾某持续疲劳驾驶,最终导致车辆坠入坎下,导致2死6伤重大交通事故。近日,绵阳市中院终审宣判,贾某被判刑3年2个月,赔偿死者、伤者经济损失共计百余万元。
接农民工回家车祸致2死6伤
2015年1月25日,在甘孜州九龙县打工的北川某镇村民容某经与面包车驾驶员贾某协商,贾某同意将余某、李某丙雇佣的李某甲、陈某等人送回北川过春节。
当天18时,贾某驾车从萝卜丝出发,向北川方向行驶。此后在长达12多个小时里,贾某驾车只在中途休息了一个半小时左右。次日凌晨三四点钟的时候,车上的人曾提醒哈欠不断的贾某停车睡一会再走,但贾某没有听。早上7时05分,贾某驾驶车辆行驶到北川安昌镇时,车辆驶出车行方向右侧路外,坠入路外坎下,造成李某甲和陈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杜某甲、苏某甲等6人受伤。
司机担责9成赔偿百万元
北川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贾某驾驶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系过度疲劳所致,所载人数超过核定载人数1人,但与本次事故无因果关系。贾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李某甲、陈某等8人在事故中无责任。
2015年11月30日,北川法院一审认为:贾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2人死亡6人受伤,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情节特别恶劣。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贾某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造成经济损失,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贾某承担全部责任,但搭乘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超载的情况下仍乘坐车辆,具有一定的过错,确定由贾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100余万元。
不服一审上诉终审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贾某不服,向绵阳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贾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情节特别恶劣。贾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被害人的雇主承担的雇员提供劳务受害责任与贾某应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不存在相互排斥,不存在重复索赔的情况,故对贾某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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