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疗保障局下发《通知》 慢性病参保患者可单次开具不超12周药量处方
本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王耀)为方便慢性病参保患者就医购药,8月12日,省医疗保障局下发《通知》明确,享受门诊慢性病医保政策的参保患者,诊治医生评估后可单次开具不超过12周用药量处方,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通知》明确,各市州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对治疗方案明确、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处方药的参保人员实行门诊慢性病医疗保障长处方管理。疫情期间,使用医保个人账户或门诊统筹支付费用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购药,也可参照执行。
对享受门诊慢性病医保政策的参保患者,诊治医生评估后可单次开具不超过12周用药量处方,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对异地长期居住、60岁以上或行动不便的参保人员,各市州可酌情再放宽医保基金单次支付用药费用时间。实行门诊慢性病长处方管理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比例、年度限额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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