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省上出台一系列工商业优惠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国省电价降价减费优惠政策。为了减轻企业用电负担,降低实体经济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国家和省上自2018年以来,共6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2018年,按照《政府工作报告》中“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目标要求,甘肃省分别于2018年4月1日、5月1日、9月1日分四批降低了全省一般工商业电价,共降低7.68分/千瓦时,降低汶川地震重灾八县区商业电价18分/千瓦时,降幅分别达到了10%和19%。2019年4月1日、2019年7月1日又先后两次降低省内一般工商业电价。两次降价,省内一般工商业用电(除汶川地震重灾八县区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共降低8.77分钱;汶川地震重灾八县区非居民照明电价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共降低13.59分钱;非普工业用电每千瓦时共降低2.09分钱,降价后统一并价为一般工商业电价类别。
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对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省电力公司在计收用户电费时,统一按现行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有关规定,对甘肃省电力用户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通过近年来国省对工商业用户电价密集型的连续降低,陇南市相关企业用户都直接享受到了降价红利。此外,还有部分一般工商业用户与电网企业是非直接结算关系,由商业综合体等转供电主体转供,接受转供电的商业综合体内的用电户还未能尽数得到电价下调政策的实惠。为了让终端用户能真正享受到国家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下调的红利。市、县区发改、市场监管、供电等部门提高站位、全力配合,分工协作,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门户网站、营业网点、新闻媒体、信息发布平台等方式对清理规范转供电政策进行宣传。在转供体营业场所张贴公告、政策文件和宣传资料,做到转供体和终端商户人人尽知,提高转供电主体、用户对国家电价政策的知晓度,调动起用户主动维权意识,发挥好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转供电基本概念。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目前,转供电主体主要指公用电网未到达区域或电网企业未直供到户,由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小区物业、写字楼、转供电5G基站等自用配电设施供电的主体;转供电用户是指通过转供电主体的配电设施供电,未直接和电网企业发生供用电关系的终端用户,包括居民终端用户和工商业终端用户等。转供电主体和转供电用户作为转供电环节重要利益方,形成了供电和结算关系。
转供电电费构成。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经营者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停车场等用电,下同)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转供电主体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缴纳的电费由所有终端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转供电电费收取政策。
1.对居民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省内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商价〔2012〕881号)明确的标准执行,即在转供电主体相应居民合表目录电价基础上按转供电小区不同用户规模分别加价2分、3分、4分执行,严禁超标准收费或自行加价“搭车收费”。
2.对工商业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应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终端用户按月抄表算费的,分表抄表时间、电费结算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结算周期保持一致,并按以下方式结算电费:
终端用户有条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对应终端用户电压等级峰谷分时目录销售电价执行。鼓励具备条件的转供电主体为终端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能表,峰谷分时电能表及安装费用由转供电主体承担。
终端用户暂无条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按该转供电主体每月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中一般工商业电费对应电量的购电平均价格结算。购电平均价格=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一般工商业电费总额(税价合计金额)/对应电量,终端用户缴纳电费总额=实际用电量×购电平均价格。
(2)终端用户采用预购电卡表(或网络表)的,按该转供电主体上月实际向电网购电平均价格(计算公式同上)为标准,计算终端用户预购电量。终端用户预购电量=终端用户预购电费/转供电主体上月实际购电平均价格。转供电主体不得强制限定最低或最高购电金额(电量)。
(3)转供电主体对上述终端用户,除总表和分表之间的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终端用户损耗费用=终端用户每月缴纳电费总额(预购电费)×损耗率,损耗费用应在每月电费结算或预购电时单独计列。损耗率根据转供电主体实际运行情况确定,每月动态调整,最高不得超过10%。转供电主体实际损耗率高于10%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目前已通过服务费等方式收取损耗费用的,要一并清理规范,不得重复计收。
(4)转供电主体经营者自有、经营性设施用电费用应由转供电主体自主承担,运行服务费用(含公共照明、绿化、景观、电梯、中央空调等公用设施用电)应通过租金、物业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严禁单独收取上述费用或与电费捆绑收取。
(5)转供电主体应在每月10日前主动向全体终端用户公示其上月缴纳电费的凭证复印件及峰平谷电量电价、电费总金额、平均电价水平、损耗率、实际损耗费用等信息,接受全体终端用户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
各转供电主体单位要按照上述政策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查中发现未落实降电价政策,未传导降价降费政策红利,乱加价,乱收费重复收费的,要严格按照降电价政策规定时限清退多收电费,对未整改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电力法》《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其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拒不按照上述政策规定整改的,将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信用中国甘肃信息共享平台”向全社会公开公告,并向各有关部门推送实施联合惩戒。
欢迎各终端用户通过12315投诉举报转供电主体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并提供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相关佐证资料。
陇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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