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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参加医保政策有变化

陇东报 2020-05-23 08:23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于兰)近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转发了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下发的《关于做好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对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做出新规定。

《通知》要求,当年出生的新生儿,监护人应自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按规定为该新生儿办理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参保缴费后,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对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因户籍等问题当年未能参保缴费的,监护人可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90天(含)内为该新生儿办理次年参保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通知》规定,监护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为新生儿办理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的,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通知》明确,父母亲有一方在甘肃省参加职工或城乡居民医保,新生儿出生后在规定期限内尚未办理参保手续就因病死亡的,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由监护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母亲或父亲参保地经办机构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相关政策报销。《通知》指出,该规定自2020年4月21日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地要在做好政策过渡的基础上,将现有新生儿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及待遇政策全部规范到本《通知》明确的范围内。

《通知》下发后,庆阳市原来“新生儿出生当年不缴费即可享受医保待遇”的规定不再执行。为充分体现医保政策的公平性,确保政策落实落地落细、规范统一,市医保局等部门要求各县(区)、市管各医疗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强化舆论引导,特别是要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落实好对新生儿的父母及时进行温馨提示的制度,扩大政策宣传面,提高政策知晓率,确保政策变化衔接有序、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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