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 “异地购房”等个人公积金提取情形可在网厅办理
4月16日记者获悉,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网厅业务的通知》,对单位网厅和个人网厅业务办理的政策和流程进行了补充,进一步方便缴存单位、缴存职工通过网厅办理归集、提取业务。
此次《通知》中扩充的主要内容是:在个人网厅、微信公众平台中开放了“在本市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拆迁安置住房”、“异地购买商品房”、“异地购买二手房”、“异地购买其他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提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在本市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拆迁安置住房”、“异地购买商品房”、“异地购买二手房”、“异地购买其他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提取的适用范围:一是“在本市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取是指在本市购买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但未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需由建设等相关单位完成提取备案后,缴存职工再办理提取手续的情形。二是“异地购买商品房”、“异地购买二手房”、“异地购买其他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提取是指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在兰州地区(含兰州市三县五区)以外的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赵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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