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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两病”合并年支付限额1200元 药品费用应超50%

白银晚报 2019-12-19 09:25 大字

近日,甘肃省医保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甘肃省药监局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参保人员“两病”门诊使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直接用于降血糖、降血压的治疗性药品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支付比例和年度支付限额由各市州根据基金收支状况确定。原则上高血压年度支付限额在400元左右,糖尿病年度支付限额在800元左右,同时合并高血压和糖尿病的年度支付限额在1200元左右,年度支付限额中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

1.“两病”人员 优先选用甲类药品

《意见》指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中,虽然未发生靶器官损害但确诊为高血压或糖尿病,需要长期规范门诊药物治疗的,纳入本实施意见专项保障范围。

居民医保用户经二级(或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的“两病”参保人员,由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范围,并建立“两病”参保人员台账,及时在医保信息系统内录入“两病”信息。

在用药范围上,“两病”参保人员门诊用药范围为最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直接用于降血糖、降血压的治疗性药品,并优先选用其中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招标采购中选药品。

“两病”参保人员门诊使用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按各市州现行政策执行,使用药品目录中所列药品以外或为“两病”诊疗项目的,不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待遇。

2.“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待遇

有效期为当年参保年度

《意见》称,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的参保人员,原则上依托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以乡镇(社区)卫生院及村卫生室为主体做好用药保障。

“两病”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一个乡镇(社区) 卫生院或者村卫生室作为“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若参保人因所选择的医疗机构无治疗所用药品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可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诉或者办理变更定点医疗机构手续。

“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的待遇有效期为当年参保年度,正常缴费参加次年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待遇自动延续。参保人员未在选择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购药不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待遇。参保中断后重新参保的“两病”人员应当进行待遇确认。

“两病”门诊用药费用在统筹区域内实行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仅需支付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各市州可根据实际确定长期异地居住、外出务工等参保人员“两病”门诊用药费用结算办法。

3.出现五类情况 可享受门诊待遇

《意见》提出,要做好与原有“两病”门诊慢特病管理政策、普通门诊政策、住院政策的衔接,避免重复报销、重复享受待遇,同时确保参保人员待遇水平不降低。有五类情况可享受待遇:

1.对于已经确诊属于“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的参保人员,按本实施意见落实相关待遇。

2.确诊为高血压Ⅱ级及以上(合并心、脑、肾损害或外周血管病变、视网膜病变其中一种及以上情况)或糖尿病(1型、2型,且合并心、脑、肾、周围神经损害或外周血管病变、视网膜病变其中一种及以上情况)的参保人员,门诊待遇按各统筹地区现有门诊慢特病政策执行。本实施意见下发之前已纳入统筹地区慢性病门诊保障的“两病”参保人员,门诊待遇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3.本实施意见下发后,确诊患有“两病”的参保人员,医保经办机构应按本人病情发展程度核定“两病”门诊专项保障待遇或者门诊慢特病医保待遇。享受“两病”门诊专项保障待遇的人员,因进一步检查、诊疗发现病情有变化的,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参保人员提供的有关资料,重新核定“两病”医保门诊待遇,符合门诊慢特病医保待遇的,可变更享受门诊慢特病医保待遇。

4.患“两病”但未进行申报或者未达到“两病”确诊标准的参保人员,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本级公共卫生管理和全科医师责任,科学引导,积极预防,门诊待遇按统筹地区普通门诊政策执行。

5.对因“两病”病情需住院就医的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统筹地区住院报销政策执行,不能同时发生“两病”门诊医疗费用。

4.一次开具治疗药物

不超过30天的药量

《意见》明确,对“两病”用药暂按药品目录中的用药范围执行,根据参保人员临床用药需求不断完善,同时按通用名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对列入带量采购范围内的药品,根据集中采购中标价格确定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医保基金以支付标准作为结算基准,依据统筹地区相关政策报销(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医保支付标准另行制定)。各市州要根据参保人员“两病”就医和用药分布,探索开展按人头、按病种付费。

在保障药品供应和使用上,各有关部门要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使用中标药品,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药品的供应保障与合理使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两病”门诊用药分布情况备好药品,确保“两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有药用。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第三方配送机制。

完善“两病”门诊用药长期处方制度。保障患者用药需求,实行定量开药,对病情稳定、依从性较好、需要长期服药的“两病”参保人员,可一次开具治疗药物不超过30天的药量。药品用量不超过药品说明书规定的最大剂量,原则上在一次处方药量使用完毕之前不得重复开药,重复开药不予报销。

(据每日甘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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