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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问答】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有哪些?

甘肃工人报 2019-11-08 09:54 大字

答:(1)《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60号)规定:“税务机关只能代收法律法规设定、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和批准权限设定的收费项目。”全国总工会《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工财字[2005]81号)规定:“工会经费委托各级税务部门代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160号文‘税务机关只能代收法律法规设定……的收费项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请各级工会与税务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做好经费委托税务代收的工作。”

(3)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在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6)中共甘肃省委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支持工会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协助工会解决经费收缴中存在的问题。”

(7)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批复》(甘政办函[2009]102号)中明确:“同意由地税部门代收全省企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请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加强管理,切实做好代收工作。”

(8)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2009]146号)中规定,“省地税局新增的职责:增加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代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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