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 下月起在各市州全面实施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甘肃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方案》指出,甘肃省将合并实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各市州在11月上旬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方案,12月1日起全面实施。
合并实施前同时参加本省两项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合并实施后直接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同时参加两项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合并实施后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增加未参保险种。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合并实施后,对11月30日之前的生育保险基金进行清算核实,结余部分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方案》明确,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待遇支出项目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现行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各市州要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此外,各市州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根据当地两项保险参保人群差异、基金支付能力、待遇保障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保证平稳过渡。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田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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