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保障退役军人切身利益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安置科负责人就退役军人缴纳社保问题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 刘萍凝
广大退役士兵曾经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贡献,在党和政府的重视关怀下,总体上得到了妥善安置,受到社会的尊崇和优待。但是,一些退役士兵未能及时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后因企业经营困难、下岗失业等原因缴费中断,享受养老、医疗保障待遇面临困难。如何保障退役士兵享有的保障待遇与服役贡献相匹配、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切实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近日,记者就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采访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安置科科长陈建民。
记者:此次解决社保接续的具体适用对象和适用情形是怎样确定的?
陈建民:考虑到出现社会保险中断缴费的退役士兵主要是在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以前退役的。按照当时国家层面确定的安置政策,转业志愿兵(士官)和城镇义务兵等人员应由政府安排工作,他们中退役时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人员,回到地方后因为种种原因没有稳定就业和稳定收入来源,属于政策保障范畴。因此,从适用对象上看,是指2019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施行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从适用情形上看,是指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断缴问题。
记者:部分退役士兵入伍前未参加过社会保险,如何确定“首次”参保时间?
陈建民:根据相关规定,《意见》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符合政策保障范畴人员入伍时未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这一规定对接了安置政策和现行社会保险政策,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这些人员的切身利益。
记者:对部分退役士兵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是如何计算的?
陈建民:关于对部分退役士兵缴纳社会保险年限的计算,《意见》和《实施意见》以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正式实施为时间节点,分两个阶段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在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二是在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记者:对符合政策保障范畴人员参保后缴费中断的,补缴的原则是什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补缴后仍达不到领取待遇条件的如何处理?
陈建民:《意见》和《实施意见》的基本原则是按照服役年限,对符合保障条件对象断保情况予以帮扶援助,这体现了对退役士兵服役贡献的褒奖。也就是说,基本养老保险可以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超过本人服役年限的部分,按国家现行养老政策执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服役年限)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后,仍达不到领取待遇条件的,《意见》和《实施意见》也提出了救济的规定。
一是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服役年限)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甘肃省现行规定为 15年),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
二是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服役年限)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记者:对于对服役时间短、相对年轻人员和年龄偏大、扶持后仍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有哪些帮助措施?
陈建民:国家鼓励退役士兵通过个人努力,充分享受国家普惠性的政策保障。对于服役时间短,相对年轻人员,国家明确要求各地通过教育培训、推荐就业、扶持创业等方式,帮助他们就业创业,以解决他们的生活保障问题。对于年龄偏大、扶持后仍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优先通过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岗位帮扶就业,要求用工单位依法给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
记者:我们注意到《意见》和《实施意见》明确了单位补缴和个人补缴的主体责任,但如果出现单位或个人无力补缴的情况,将会怎么办?
陈建民:《意见》和《实施意见》明确了补缴的责任主体,原则上原安置单位欠缴部分由欠缴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对于单位缴费部分,如果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经认定无力缴费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经认定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对于个人缴费部分,经认定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申请财政资金予以补缴。财政资金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服役年限。
记者: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是多少?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照什么标准执行?
陈建民:《意见》和《实施意见》对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分别作了规定:
一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补缴年度相对应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年份相应规定执行。
二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记者:申请办理从什么时间开始?要到哪里去申请?主要的程序有哪些?
陈建民:从现在开展就可以申请办理社保接续,初步安排是到 201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原安置单位存在的,退役士兵将所需申请材料提交原安置单位;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提交给其主管部门。原安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收齐申请材料后,交到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其他情况的,由个人将所需材料直接交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退役士兵提交申请后,首先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查申请人服役经历和退出现役方式;接下来,由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查认定断缴时间和需要补缴的费用,由国资、工信、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核查确认单位和个人困难情况,并将核查结果反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分类为符合政策保障件人员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
记者:提交办理申请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陈建民:本着便于操作,让服务保障对象少跑路的原则,甘肃省建立了“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经办机制。提交办理申请时,退役士兵只需一次性提供三类材料:第一类是服役相关材料。包括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退出现役登记表 (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以上材料,档案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管理的不需要提供。
第二类是个人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可以到现场领取,也可以在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官网首页或微信公众号下载。)
第三类是相关缴费记录。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
记者:对于情况核查属实的,什么时间开始补缴费用?哪些环节需要由退役士兵个人履行手续?
陈建民:核查工作完成后,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启动办理补缴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补缴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事项:一是确定补缴金额后,基本养老保险视具体情况由原安置单位或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齐个人应缴部分费用后,负责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
二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退役士兵凭身份证向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长缴费手续并按政策缴费。
基本医疗保险补缴需要注意三个方面的事项:一是退役士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凭身份证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二是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收齐单位和个人补缴费用后,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三是享受到本《意见》规定的补缴政策后,仍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退役士兵,凭身份证向参保地相应的医疗保险征 缴机构缴齐所需费用。
记者:补缴工作涉及时间跨度大、人员类别多、情况比较复杂,对这些情形如何甄别鉴定?
陈建民:《意见》和《实施意见》实施后,将重点通过建立部门会商机制,借助信息化手段等,对符合保障条件人员的服役信息、退役情形、参保情形、生活困难情况以及原安置单位目前状况进行甄别鉴定,确保不发生错保漏保情况。涉及的单位部门和符合保障条件对象也要准确理解和执行政策,切实履行好权利和义务,有能力的要主动承担相关费用。
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符合保障条件对象要据实提供参保信息,如果因为信息不全造成重复缴费,不仅不能提高待遇标准,还会增加个人缴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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