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5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将实现全程可追溯管理
本报讯 记者 梁金 修订后的《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从产地管理、生产管理、包装和标识管理、追溯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此举标志着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从田间地头到餐桌将实现全程追溯管理。
《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生产区设置标示牌,标明禁止生产区的名称、地点、范围、面积和禁止生产的农产品品种等内容。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相关单位和个人申报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档案记录。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标识和发证机构。
《条例》指出,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追溯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追溯管理。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应当依据农产品检测证明、检疫证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证书等,如实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并随产品进入市场,作为追溯证明。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工作时,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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