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定金合同时需注意什么?
本报记者 高于婷
在日常消费过程中,“定金”是一个高频词汇。不论是购买房屋、家具、电器等大件物品,还是购买食品、化妆品等小件,都可能会遇到协议“定金”的情况。“定金是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2月18日,甘肃锦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向阳介绍说:“设置定金是为了促使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但在消费过程中,定金条款的使用也存在许多误区,尤其需要注意。”
据了解,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定金的规定主要有《民法通则》第89条、《担保法》第二章、《合同法》第115条、116条、12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定金的作用主要有,一是在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二是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根据《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必须在标的额的20%以内,否则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吴向阳律师提醒,定金和订金、违约金有所不同,定金在合同履行时可作为价款或者由交付方收回,合同不履行时交付方违约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要双倍返还,而订金在交易成功时充作货款,如交易失败则应全额返还。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但违约金则是根据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额来确定的。
在日常生产经营消费过程中,定金方式运用比较广泛,同时也容易产生纠纷。吴向阳律师表示,“在交定金时必须签订书面定金合同,要对定金额度、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细节进行约定,以减少纠纷和避免不必要经济损失的发生。”此外,不能同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者违约金条款。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为双方都无过错,所以定金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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