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区内禁止房地产开发! 重新修订的《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条例》今起施行
甘肃省重新修订的《甘肃省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依照《麦积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保护区,核心景区为一级保护区。麦积山风景区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宾馆、疗养院和房地产等项目。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条例》规定,一级保护区,除必需的导览、休憩、道路、环境卫生、安全防护等游览设施外,禁止建设宾馆、招待所、度假村、培训中心、疗养院、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生活设施以及其他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二级保护区,严格限制与风景游览无关的建设活动,严格控制建筑物、构筑物的规模、建筑风貌。三级保护区,游览服务设施以及民居的建设应当编制详细规划,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建筑风格应当与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基础工程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
《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确需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经管委会审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拆除,并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生态原状。
《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非开放区和封闭轮休区游览或者进行露营、探险、攀岩等活动的,管委会应当责令其离开禁入区域,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清理场地。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发生危险并求助的,管委会应当实施救援。救援产生的费用,由被救助人承担。被救助人拒绝支付的,管委会可以依法追偿。兰州晚报全媒体记者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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