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拟立法规定: 销售假冒商品超5万元 处销售额五倍以下罚款
本报兰州讯(记者吕霞)11月27日,正在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甘肃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
《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件地址等信息。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生产、销售与他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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