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中禁令:桂林甘肃两房产项目不得使用“金茂”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作出裁定,准许金茂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公司”)、北京展拓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拓公司”)的诉中行为保全申请。根据裁定内容,涉案两房地产项目桂林“金茂中心”、甘肃“金茂·外滩”均不得使用“金茂”名义进行销售和宣传。该行为保全裁定属于全国首例房地产领域商标侵权案件诉中禁令。
2018年8月20日,金茂公司、展拓公司因桂林“金茂中心”、甘肃“金茂·外滩”两个房地产项目使用“金茂”名义进行销售和宣传,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将桂林博道投资有限公司、甘肃温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甘肃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同日,原告向朝阳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书,请求立即停止被告在其经营的房地产项目上使用以“金茂”名义的命名和销售,并停止在第三方网站上及以宣传资料、员工名片、销售中心招牌、外墙广告、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使用与“金茂”相同或近似的字样对涉案房地产项目进行销售、宣传和推广。
根据在案证据显示,被告未经金茂公司、展拓公司许可,将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命名为“金茂中心”、“金茂·外滩”等进行销售,并通过公交站广告牌、营销中心指示牌、楼盘招牌以及房天下网、乐居网、安居客网等网,使用“金茂外滩”、“温商·金茂外滩”等字样对涉案房地产项目进行介绍和宣传,具有侵害金茂公司、展拓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两涉案商标的可能性。
朝阳区法院考虑到金茂公司、展拓公司与被告在经营范围、服务内容极为接近,责令被告停止被控侵权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害在于其无法通过被控侵权行为谋取不当利益,其变更项目名称并且停止以“金茂”字样名称对涉案房地产项目进行推广宣传,客观上不会影响涉案房地产项目的销售,亦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符合损害的平衡性。
本案中金茂公司、展拓公司已向法院提供担保金额为320万元责任保险保函。(据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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