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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与内容(二)

陇东报 2018-09-20 01:07 大字

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规定省、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需要,从社会各界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行政执法机关行政领导任前考核和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培训考试情况;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情况;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权限履行职责,不得越权执法或者推诿、放弃法定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裁决、发放安置补偿费、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进行重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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