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4小时内向上级报告
本报讯(兰州晨报/掌上兰州记者梁峡林)8月21日记者获悉,新修订的《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省政府同意下发实施。《预案》提出,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市州或者县市区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预案》明确,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对需要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重特大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及时报请国务院给予支持,或由省环保厅报请生态环境部给予支持。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其预警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4个等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
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
《预案》提出,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安排相关单位或部门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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