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债就一定要子来还吗?
案例一:2013年,李某的儿子准备结婚,李某以娶儿媳妇为由向谢某借款2万元,约定月息1.5分,并出具借条一张。后经谢某催要,李某支付利息3600元。2014年8月27日李某再次向谢某借款2万元,约定月息1.5分,并出具借条一张。此后,经谢某多次催要,李某未归还借款及利息。2016年,李某意外死亡。事后,谢某向李某的妻子陈某、儿子小李索要借款无果,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该借款发生在李某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李某已死亡,谢某要求陈某对该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有据。小李作为李某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应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所负担的债务。故陈某、小李应当清偿欠付谢某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13000元。
宣判后,陈某、小李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李某现已身故,生前未立遗嘱,李某的妻子陈某、儿子小李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未作出放弃遗产继承的意思表示,且陈某、小李承认家庭的主要财产及其他财产应当属于李某享有的份额,现已由其二人占有、使用、收益,实际已经按照法定继承规则继承了李某的遗产,陈某、小李负有在各自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李某生前所借谢某借款的法律义务,清偿的全部债务总额应以陈某、小李继承李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为限度。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刘某生前购买房屋10套,前期付款700万元,尚欠房款690余万元。2015年刘某去世,但是剩余的数百万元房款尚未还清,根据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将刘某的女儿大刘、儿子小刘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刘某在履行合同期间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有其子小刘、女儿大刘。但是大刘书面声明放弃刘某全部遗产的继承权,小刘继承了刘某位于北京市的楼房一套。对位于甘肃省平凉市某镇10套别墅式房屋,小刘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所欠房款及费用属于被继承人刘某的债务,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财产继承人小刘应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债务,大刘放弃继承,对刘某所欠债务不负责清偿。据此,法院判决小刘在刘某的遗产价值范围内给付某房地产公司房款690余万元,驳回房地产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父债子还,天经地义。”这种传统观念由来已久。然而,现实生活中,父债一定要子还吗?这种说法在法律上是否有依据呢?如果没有,法律又是怎样规定的呢?本期以案说法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将为您解析债务与继承的相关法律问题。
记者:父债一定要子还吗?
姜律师:“父债子还”没有法律依据,只是民间的一种说法。从法律的角度看,父债不一定要子还。子女是否需要替父母还债,关键是要看子女是否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凡是继承了遗产的,应当以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替父母还债;如父母所欠债务超过了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子女可以不予偿还,但自愿偿还的法律也不干预;子女放弃继承父母遗产的,可以不负责偿还其父母的债务。
记者:既然父债不一定要子还,那么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
姜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继承人继承遗产负有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继承人实际获得的遗产价值为限。”这里所说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就可能是父母、子女关系了。如果欠债人死亡,他的继承人在继承了遗产的前提下,才有还债的义务,而且还要在其继承的遗产价值的范围内来偿还。
这一条款还有两项规定:“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这也就是说,如果欠债超出了遗产的实际价值,比如遗产仅有一辆车,而欠债达到80万元,那么继承人只需要以在的遗产来还债,对超出部分,则没有义务清偿。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对于被继承人的债务,他就没有偿还责任了。
(据《甘肃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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